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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旅馆建筑设计规范

                     

第一章 总则

  

1.0.1 条

 为使旅馆建筑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等基本要求,特制定本规范。

  

1.0.2 条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至少设有 20 间出租客房的城镇旅馆建筑设

计。有特殊需求的旅馆建筑设计,可参照执行。

  

1.0.3 条

 根据旅馆的使用功能,按建筑质量标准和设备,设施条件,将旅馆建筑由高至低

划分为一、二、三、四、五、六级

6 个建筑等级。

  

1.0.4 条

 旅馆建筑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以及

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当设计旅游涉外饭店时,应有明确的星级目标,其功能要求尚
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 基地和总平面

  

2.0.1 条

 基地。

  一、基地的选择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要求,并应选在交通方便、环境良好的地区。

  二、在历史文化名城、风景名胜地区及重点文物保护单位附近,基地的选择及建筑布局,
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管理条例和保护规划的要求。

  三、在城镇的基地应至少一面临接城镇道路,其长度应满足基地内组织各功能区的出入
口、客货运输、防火疏散及环境卫生等要求。

  

2.0.2 条

 总平面。

  一、总平面布置应结合当地气候特征、具体环境,妥善处理与市政设施的关系。

  二、主要出入口必须明显,并能引导旅客直接到达门厅。主要出入口应根据使用要求设
置单车道或多车道,入口车道上方宜设雨棚。

  三、不论采用何种建筑形式,均应合理划分旅馆建筑的功能分区,组织各种出入口,使
人流、货流、车流互不交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