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套内空间
3.1 套型
3.1.1
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应设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基
本空间。
3.1.2
普通住宅套型分为一至四类,其居住空间个数和使用面积不宜小于表 3.1.2
的规定。
表 3.1.2 套型分类
套
型
居住空间数
(个)
使用面积
(
m
²
)
一类
2
34
二类
3
45
三类
3
56
四类
4
68
注:表内使用面积均未包括阳台面积。
3.2 卧室、起居室(厅)
3.2.1
卧室之间不应穿越,卧室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其使用面积不宜小于下列规定 :
1 双人卧室为 10 m ²;
2 单人卧室为 6 m ²;
3 兼起居的卧室为 12 m ²。
3.2.2
起居室(厅)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 12 m ²。
3.2.3
起居室(厅)内的门洞布置应综合考虑使用功能要求,减少直接开向起居室(厅)
的门的数量。起居室(厅)内布置家具的墙面直线长度应大于
3m。
3.2.4
无直接采光的餐厅、过厅等,其使用面积不宜大于 10 m ²。
3.3 厨房
3.3.1
厨房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下列规定:
一、一类和二类住宅为 4 m ²;
二、三类和四类住宅为 5 m ²;
3.3.2
厨房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并宜布置在套内近入口处。
3.3.3
厨房应设置洗涤池、案台、炉灶及排油烟机等设施或预留位置,按炊事操作流程
排列,操作面净长不应小于
2.10 m ²。
3.3.4
单排布置设备的厨房净宽不应小于 1.50m;双排布置设备的厨房其两排设备的净距
不应小于
0.90 m。
3.4 卫
生 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