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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 1.0.1 条 为保证商店建筑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等基本要求,特制定本规范。

    
    第 1.0.2 条 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镇及工矿区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商店建筑(含综合性建筑的商店部分)。

    
    第 1.0.3 条 商店建筑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并应合理地组织交通路线,方便群众和体现
对残疾人员的关怀。
    

    第 1.0.4 条 商店建筑的规模,根据其使用类别、建筑面积分为大、中、小型,应符合表 1.0.4 的规定。

    

 

商店建筑的规模 表

1.0.4

规模
 百货商店、商场建筑面积

m2)

 菜市场类建筑面积

m2)

 专业商店建筑

m2)

 
大型
 >15000
 >6000

 >5000
 
中型
 3000~15000

 1200~6000
 1000~5000

 
小型
 >3000
 >1200

 >1000
 

    第 1.0.5 条 商店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还应符合《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87)以及
国家和专业部门颁发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二章 基地和总平面

    

    

 

第一节 选址和布置

    

    第 2.1.1 条 大中型商店建筑基地宜选择在城市商业地区或主要道路的适宜位置。
    大中型菜市场类建筑基地,通路出口距城市干道交叉路口红线转弯起点处不应小于 70m。

    小区内的商店建筑服务半径不宜超过 300m。
    

    第 2.1.2 条 商店建筑不宜设在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厂房、仓库和易燃、可燃材料堆场附近;如因用地条
件所限,其安全距离应符合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 2.1.3 条 大中型商店建筑应有不少于两个面的出入口与城市道路相邻接;或基地应有不小于 1/4 的周
边总长度和建筑物不少于两个出入口与一边城市道路相邻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