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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部施工现场管理规定

第一章

  

第 一 条

 为加强工程建设施工现场管理,提高项目部和各协作单位人

员的质量意识和安全、质量责任风险意识,提高项目部安全质量管理水平,
根据建设指挥部、施工指挥部以及工区下发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结合工程
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 二 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项目部所施工管辖范围,项目部管理人员以

及一切与工程施工活动有关协作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三条

 贯彻执行国家、行业的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和消防的各类法律、

条例、规定;遵守本工程各项安全生产制度、规定及要求。

第 四 条

 各协作单位进入施工现场前必须与我单位签定施工合同和安

全协议。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安全教育和安全考试,考试合格方准上岗。

第 五 条

 凡参与本项目施工并且与本单位签订合同的外协队伍,在开

工前须将所有进场人员名单汇总交予我单位项目部并附上身份证复印件。

第 六 条

 各协作单位有特种作业人员的,在开工前必须将特种作业人

员证件复印件交予安质部一份,所有进场机械的出场合格证、安全检测报
告及操作人员证书一并交予我单位安质部一份。

第 七 条

 各协作单位必须服从我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遵守各项劳动

纪律,服从监理,并配合我单位做好各项检查活动。对于查出的隐患及问
题,各单位必须限期整改。

第八条

 各施工协作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工地的分部分项、分工种及

施工安全技术交底。

第 九 条

 各分包单位对自己所施工作业范围必须及时清理,做到活完

场清,文明施工。对各自施工的成品负有保护责任。

第十条

  各单位对各自所在施工区域、作业环境、操作设施设备、工具

用具等必须认真检查,发现问题和隐患,立即停止施工,落实整改。如无
能力落实整改的,应及时向我单位有关负责人员汇报,由我单位有关人员
进行整改,待确认安全后方可施工。

第十一条

 各单位对于施工现场的脚手架、设施、设备的各种安全防护

措施,安全标志和警告牌等不得擅自拆除、变动。如确需拆除变动,必须经
我单位现场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同意,并采取必要可靠的安全措施后
方可拆除。由我单位发放的各种安全标识牌,各单位必须妥善保管,如有
丢失或损坏,我单位将以原价格的

1.5 倍向各保管单位进行索赔。

第三章

 环保、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现场施工设置各项临时设施。堆放大宗材

料、成品、半成品和机具设备,不得侵占场内道路及安全防护等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