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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现场进行管理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施工

现场管理

,保障施工人员及其

他有关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

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及

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

设备

的安装等

建筑施工现场的

安全生产

文明施工活动。抢险救灾及其他

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建筑施工现场的活动,

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和下

列规定负责建筑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

   (一)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施工现场的

行业

管理,并对省属施工企业的建筑施工现场进行管理;也可

以委托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行政区域内上述施工企业的

建筑施工现场进行管理;

   (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施工企业和在其行政区域

内的省外施工企业的建筑施工现场进行管理,也可以委托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行政区域内上述施工企业的建筑施

工现场进行管理;

   (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除前两项规

定范围外施工企业的建筑施工现场进行管理。以上综合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