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现场进行管理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施工
他有关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
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及
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
、文明施工活动。抢险救灾及其他
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建筑施工现场的活动,
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和下
列规定负责建筑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
管理,并对省属施工企业的建筑施工现场进行管理;也可
以委托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行政区域内上述施工企业的
建筑施工现场进行管理;
(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施工企业和在其行政区域
内的省外施工企业的建筑施工现场进行管理,也可以委托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行政区域内上述施工企业的建筑施
工现场进行管理;
(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除前两项规
定范围外施工企业的建筑施工现场进行管理。以上综合经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