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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 筑 幕 墙 工 程 设 计 与 施 工 资 质 标 准
一、总 则
(一)为了加强从事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与施工企业的管理,维护建筑市
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结合建筑幕墙工程的特
点,制定本标准;
(二)本标准工程范围系指各类建设工程中的建筑幕墙工程;
(三)本标准是核定从事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与施工活动的企业资质等级
的依据;
(四)本标准设一级、二级两个级别;
(五)本标准中工程业绩和专业技术人员业绩指标是指已竣工并验收质
量合格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
二、标 准
(一)一级
1
、企业资信
(
1
)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
2)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并有相应的经济实力,工商注册资本金不少
于
1000 万元,净资产不少于 1200
万元;
(
3)近五年独立承担过单体建筑幕墙面积不少于 6000 平方米的建筑
工程(设计或施工或设计施工一体)不少于
6
项;
(
4)近三年每年工程结算收入不少于 4000
万元。
2
、技术条件
(
1)企业技术负责人有不少于 8 年从事建筑幕墙工程经历,具有一级
注册建造师(一级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所学专业为
建筑结构类、机械类);
(
2)企业具有从事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 10 人(所学专业
为建筑结构类、机械类)。其中,机械类专业不少于
6 人,建筑结构类专业不
少于
4 人,且从事建筑幕墙工作 3 年以上,参与完成单体建筑幕墙面积不少
于
3000 平方米的建筑工程(设计或施工或设计施工一体)不少于 1
项;
(
3)企业具备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结构工程师、一级项目经理)执业
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
6
人。
3
、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
1
)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作场所;
(
2)具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运行良好。具备技术、安全、经营、人事、
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
(二)二级
1
、企业资信
(
1
)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
2)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并有相应的经济实力,工商注册资本金不少
于
500 万元,净资产不少于 600
万元;
(
3)企业近五年独立承担过单体建筑幕墙面积不小于 2000 平方米的
建筑工程(设计或施工或设计施工一体)不少于
4
项;
(
4)企业近三年每年工程结算收入不少于 1000
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