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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 筑 幕 墙 工 程 设 计 与 施 工 资 质 标 准

 

  一、总 则
  (一)为了加强从事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与施工企业的管理,维护建筑市
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结合建筑幕墙工程的特

 

点,制定本标准;

 

  (二)本标准工程范围系指各类建设工程中的建筑幕墙工程;
  (三)本标准是核定从事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与施工活动的企业资质等级

 

的依据;

 

  (四)本标准设一级、二级两个级别;
  (五)本标准中工程业绩和专业技术人员业绩指标是指已竣工并验收质

 

量合格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

 

  二、标 准

 

  (一)一级
  

1

 

、企业资信

  (

1

 

)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

2)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并有相应的经济实力,工商注册资本金不少

1000 万元,净资产不少于 1200

 

万元;

  (

3)近五年独立承担过单体建筑幕墙面积不少于 6000 平方米的建筑

工程(设计或施工或设计施工一体)不少于

6

 

项;

  (

4)近三年每年工程结算收入不少于 4000

 

万元。

  

2

 

、技术条件

  (

1)企业技术负责人有不少于 8 年从事建筑幕墙工程经历,具有一级

注册建造师(一级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所学专业为

 

建筑结构类、机械类);
  (

2)企业具有从事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 10 人(所学专业

为建筑结构类、机械类)。其中,机械类专业不少于

6 人,建筑结构类专业不

少于

4 人,且从事建筑幕墙工作 3 年以上,参与完成单体建筑幕墙面积不少

3000 平方米的建筑工程(设计或施工或设计施工一体)不少于 1

 

项;

  (

3)企业具备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结构工程师、一级项目经理)执业

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

6

 

人。

  

3

 

、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

1

 

)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作场所;

  (

2)具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运行良好。具备技术、安全、经营、人事、

 

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

 

  (二)二级
  

1

 

、企业资信

  (

1

 

)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

2)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并有相应的经济实力,工商注册资本金不少

500 万元,净资产不少于 600

 

万元;

  (

3)企业近五年独立承担过单体建筑幕墙面积不小于 2000 平方米的

建筑工程(设计或施工或设计施工一体)不少于

4

 

项;

  (

4)企业近三年每年工程结算收入不少于 1000

 

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