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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于 印 发 《 建 设 工 程 项 目 管 理 试 行 办 法 》 的 通 知

第 一 条

[目的和依据 ]

  为了促进我国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健康发展,规范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行为,不断提高

 

建设工程投资效益和管理水平,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 二 条

[适用范围 ]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工程项目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是指从事工程项目管理的企业(以下简称项目管理
企业),受工程项目业主方委托,对工程建设全过程或分阶段进行专业化管理和服务活

 

动。

 

第 三 条

[企业资质 ]

  项目管理企业应当具有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一项或多

 

项资质。
  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企业可以在本企业资质以外申请
其他资质。企业申请资质时,其原有工程业绩、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注册资金和办公场所

 

等资质条件可合并考核。

 

第 四 条

[执业资格 ]

  从事工程项目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有城市规划师、建筑师、工程师、建造师、

 

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等一项或者多项执业资格。
  取得城市规划师、建筑师、工程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等执业资格的专
业技术人员,可在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任何一家企业申请

 

注册并执业。

 

  取得上述多项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在同一企业分别注册并执业。

 

第 五 条

[服务范围 ]

  项目管理企业应当改善组织结构,建立项目管理体系,充实项目管理专业人员,按

 

照现行有关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开展工程项目管理业务。

 

第 六 条

[服务内容 ]

 

  工程项目管理业务范围包括:

 

  (一)协助业主方进行项目前期策划,经济分析、专项评估与投资确定;

 

  (二)协助业主方办理土地征用、规划许可等有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