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提高建设工程施
工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文明施工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
管理条例》和省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浙政发
[2004]21 号)等有关安全
生产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以下简称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其施
工过程安全生产管理和文明施工应达到省内先进水平,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是我省建筑施工安全最高奖。
第三条
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的管理和评审工作由浙江省建筑业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
建立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评审专家库,成立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
任、委员若干名,由评审委员会投票确定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除主任、副主任外,评审委员
会委员由浙江省建筑业管理局在每次评审前,从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评审专家库由全省建设系统从事施工安全管理工作专家组成。
第四条
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评审,主要依据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我省有
关规定等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和规范。
第五条
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评审数实行总量控制,择优评选。每年评审工程个数原则
上控制在
160 个。申报指标分配按工程所在地属地原则分配,专业工程按相关专业部门分配,
依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当地工程建设规模情况;
(二)当地安全生产总体水平;
(三)适当考虑地区及专业平衡。
第六条
创安全文明标化工地是建设工程全过程创优的重要组成部分,创安全文明标化
工地和工程质量创优应具有一致性和互动性。
“钱江杯”优质工程应先获得“浙江省建筑安全
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
”称号。
第二章
评选范围和条件
第七条
申报省建筑安全标化工地的规模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
10000 座以上的体育场或 3000 座以上的体育馆;
(二)
1000 座以上的影剧院;
(三)
150 间以上的饭店、宾馆;
(四)设区市城区
10000 平方米以上的综合楼、图书馆、教学楼、商场、单体住宅等,工
程所在地在县(市)的,建筑面积可控制在
8000 平方米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