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
1。0。1 条为保证建筑给水排水设计的质量、使设计符合适用、经济、
安全、卫生等的基本要求、特制订本规范。
第
1。0。2 条建筑给水排水设计、应满足生活、生产和消防等要求、同时
还应为施工安装、操作管理、维修检测以及安全保护等提供便利条件。
第
1。0。3 条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给水排水设计、但设计下列
工程时、还应按现行的有关专门规范或规定执行
:
一、湿陷性黄土、多年冻土和胀缩土等地区的建筑物
;
二、抗震设防烈度为
10 度的建筑物;
三、矿泉水疗、人防建筑和有放射性的、遇水引起爆炸的生产工艺等、
有特殊要求
的给水排水和热水供应的设计。
第
1。0。4 条建筑给水排水工程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
现行的有关标准、
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给水
第一节用水定额和水压
第
2。1。1 条住宅生活用水定额及小时变化系数、根据住宅类别、建筑
标准、卫生器具完善程度和地区条件、应按表
2。1。1 确定。
住宅生活用水定额及小时变化系数表
2。1。1
注
:当地对住宅生活用水定额有具体规定时、可按当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