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2 给水排水
10.2.1 住宅应设室内给水排水系统,且给水排水管道应设计到位。
10.2.2 住宅的最高日生活用水定额及小时变化系数,根据住宅类别,建筑标准卫生器具完善
程度和区域等的因素,可按下表确定。
住宅类别
卫生器具完善标准
用水定额(L/人·d)
小时变化系数K
h
普
通
住
宅
Ⅰ
有大便器,洗脸盆,洗涤盆,
洗衣机,热水器和沐浴设备
200~300
2.6~2.3
Ⅱ
有大便器,洗脸盆,洗涤盆,
拖布盆,洗衣机,集中热水供
应(或家用热水机组)和沐浴
设备
250~350
2.5~2.0
别墅
有大便器,洗脸盆,洗涤盆,
拖布盆,洗衣机及其他设备,
(净身器等),洒水栓,集中
热水供应(或家用热水机组)
和沐浴设备
300~400
2.3~1.8
10.2.3 住宅每户应设一只口径不小于20mm的分户水表.当有集中热水供应系统时,每
户尚应设置口径不小于15mm的热水水表.
10.2.4 分户水表后的给水管道属户内管道,不应穿越其他套内的套内空间.
10.2.5 水表应设置在观察方便,不冻结,不被任何液体及杂质所淹没和不易受损坏的地方.
10.2.6 生活给水系统竖向分区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各分区最低卫生器具配水点处的静水压不宜大于 0.45MPa,特殊情况下不宜大于
0.55MPa.
2 水压大于 0.35MPa 的入户管(或配水横管),应设减压设施.
3 各分区最不利配水点水压,应满足用水水压要求.
10.2.7 住宅套内用水点的给水压力不应小于 0.05MPa,当不能达到时,应设置系统增压给水设
备
.
10.2.8 住宅应设置热水供应设施或预留安装热水供应设施接管的条件.
10.2.9 卫生器具和配件应采用节水性能良好的产品,不得使用一次冲水量大于 6L 的坐便器.
管道
,阀门和配件应采用不易锈蚀的材质.
10.2.10 住宅建筑内的生活饮用水水池(箱)体,应采用独立结构形式,不得利用建筑物的
本体结构作为水池
(箱)的壁板,底板及顶盖.
生活饮用 水水池
(箱)与其他用 水水池 (箱)并列设置 时 ,应有各自 独立的分 隔墙 ,不得
共用一副分隔墙
,隔墙与隔墙之间应有排水设施.
10.2.11
住宅建筑内的生活饮用水水池
(箱)应设置在专用房间内,其上方的房间不应有厕所,
浴室
,盥洗室,厨房,污水处理间等.
10.2.12 生活饮用水水池(箱)的构造和配管的设置应符合现行的<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
>GB50015 的规定.
10.2.13 住宅排水系统应与雨污分流.厨房排水和厕所排水应分别设置排水立管 .阳台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