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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

GB 50038—2005)

建筑部分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或改建的属于下列抗力级别范围内的甲、乙类防空地下室以及居
住小区内的结合民用建筑易地修建的甲、乙类单建掘开式人防工程设计。
1 防常规武器抗力级别 5 级和 6 级(以下分别简称为常 5 级和常 6 级);2 防核武器抗力级别 4
级、

4B 级、5 级、6 级和 6B 级(以下分别简称为核 4 级、核 4B 级、核 5 级、核 6 级和核 6B 级)。

注:本规范中对

“防空地下室”的各项要求和规定,除注明者外均适用于居住小区内的结合

民用建筑易地修建的单建掘开式人防工程。
1.0.4 甲类防空地下室设计必须满足其预定的战时对核武器、常规武器和生化武器的各项
防护要求。乙类防空地下室设计必须满足其预定的战时对常规武器和生化武器的各项防护要
求。
3.1.6 专供上部建筑使用的设备房间宜设置在防护密闭区之外。穿过人防围护结构的管道
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与防空地下室无关的管道不宜穿过人防围护结构;上部建筑的生活污水管、雨水管、燃气
管不得进入防空地下室;

2 穿过防空地下室顶板、临空墙和门框墙的管道,其公称直径不宜

大于

150mm;3 凡进入防空地下室的管道及其穿过的人防围护结构,均应采取防护密闭措

施。
注:无关管道系指防空地下室在战时及平时均不使用的管道。
3.1.10 医疗救护工程、专业队队员掩蔽部、人员掩蔽工程和食品站、生产车间、区域供水站、
柴油电站、物资库、警报站等战时室内有人员停留的防空地下室,其顶板、临空墙等应满足最
小防护厚度的要求;战时室内有人员停留的甲类防空地下室还应满足防早期核辐射的相关
要求。
3.2.1 防空地下室的室内地平面至梁底和管底的净高不得小于 2.00m 其中专业队装备掩
蔽部和人防汽车库的室内地平面至梁底和管底的净高还应大于、等于车高加

0.20m。防空地

下室的室内地平面至顶板的结构板底面的净高不宜小于

2.40m(专业队装备掩蔽部和人防汽

车库除外

)。

3.2.2 战时室内有人员停留的防空地下室,其钢筋混凝土顶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乙类防空地下室的顶板防护厚度不应小于 250mm。对于甲类防空地下室,当顶板上方有上
部建筑时,其防护厚度应满足表

3.2.2—1 的最小防护厚度要求;当顶板上方没有上部建

筑时,其防护厚度应满足表

3.2.2—2 的最小防护厚度要求;

2 顶板的防护厚度可计入顶板结构层上面的混凝土地面厚度;3 不满足最小防护厚度要求的
顶板,应在其上面覆土,覆土的厚度不应小于最小防护厚度与顶板防护厚度之差的

1.4 倍。

3.2.3 对于顶板防护厚度不满足本规范表 3.2.2—1 要求的核 4 级、核 4B 级和核 5 级的
甲类防空地下室,若其上方设有管道层

(或普通地下室),且符合下列各项要求时,其顶板

上面可不覆土:
1 管道层(或普通地下室)的外墙,战时没有门窗等孔口;
2 管道层(或普通地下室)的顶板厚度与防空地下室顶板防护厚度之和不小于最小防护厚度。
当管道层

(或普通地下室)的顶板为空心楼板时,应以折算成实心板的厚度计算;

3 当管道层(或普通地下室)的顶板高出室外地平面时,其高出室外地平面的外墙折算厚度与
防空地下室顶板防护厚度之和不小于顶板最小防护厚度。高出室外地平面的外墙折算厚度等
于外墙的厚度乘以材料换算系数

(材料换算系数:对混凝土、钢筋混凝土和石砌体可取 1.0;

对实心砖砌体可取

0.7;对空心砖砌体可取 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