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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图纸表达

(方案设计深度)

注:下列信息并不全面,仅供参考。
参考资料:《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

《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

《总图制图标准》、

《建筑制图标

准》

总平面图

1. 应表示的内容
1) 场地的范围:表示出用地红线、道路红线
2) 场地内及四邻环境的反映(四邻原有及规划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场地内需保留的建筑物、古树名木、

历史文化遗存、现有地形与标高、水体、不良地质情况等)

3) 场地内拟建道路、停车场、广场、绿地及建筑物的布置,并表示出主要建筑物与用地界线(或道路红线、

建筑红线)及相邻建筑物之间的距离。

4) 拟建主要建筑物的名称、出入口位置、层数与设计标高,以及地形复杂时主要道路、广场的控制标高。
5) 指北针或风玫瑰图、比例。
2. 表达的规范性
1) 线型要求参见《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
2) 总图中的坐标、标高、距离宜以米为单位,并应至少取至小数点后两位,不足时以“0”补齐。
3) 总图应按上北下南方向绘制。根据场地形状或布局,可向左或右偏转,但不宜超过 45°。
4) 总图中标注的标高应为绝对标高,如标注相对标高,则应注明相对标高与绝对标高的换算关系。

3. 表达的表现性(非实际工程制图适用)
1) 一般原则:各种表现性的表达手段不得影响各项规定内容的规范性表达
2) 阴影:为了更直观反映建筑体量的高差关系,可以在总图上表示建筑阴影。投影角度应符合某时刻真

实日照角度,投影区域不宜过大,应呈半透明。

3) 色彩:一般不必要。需要时,可以表达对象的真实色彩,或用色彩区别场地内建筑与周围建筑。
4) 切忌把总图当作分析图使用,而使用多余的符号、标注、色彩。方案的各种特性应该由各种分析图表达。

设计说明、分析图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