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规划通则
前 言
本标准的附录 A 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旅游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旅游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并解释。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国家旅游局规划发展与财务司、清华大学建筑学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魏小安、张吉林、郑光中、杨锐、邓卫、汪黎明、彭德成、潘肖澎、周梅。
引 言
为规范旅游规划编制工作,提高我国旅游规划工作总体水平,达到旅游规划的科学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促
进旅游业可持续性发展,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是编制各级旅游发展规划及各类旅游区规划的规范。
本标准的制定,总结了国内并借鉴了国外旅游规划编制工作的经验和教训,在体现中国旅游规划特色的同时,
在技术和方法上努力实现与国际接轨。
旅游规划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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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旅游规划(包括旅游发展规划和旅游区规划)的编制的原则、程序和内容以及评审的方式,提出
了旅游规划编制人员和评审人员的组成与素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编制各级旅游发展规划及各类旅游区规划。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标准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
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
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3095-1996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3096-1993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GB3838 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
GB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9663 旅游业卫生标准
GB9664 文化娱乐场所卫生标准
GB9665 公共浴室卫生标准
GB9666 理发店、美容店卫生标准
GB9667 游泳场所卫生标准
GB9668 体育馆卫生标准
GB9669 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卫生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