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公建筑设计规范》
JGJ67-2006
第一章 总则
第 1.0.1 条
为保证办公建筑设计在适用、安全、卫生等方面的基本要求,特制定本规范。
第 1.0.2 条
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镇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办公建筑设计。其它建筑中
的办公用房部分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 1.0.3 条
办公建筑按高度划分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建筑高度 24m 以下为低层或多层办公建筑;
二、建筑高度超过 24m 而未超过 100m 为高层办公建筑;
三、建筑高度超过 100m 为超高层办公建筑。
第 1.0.4 条
办公建筑设计除按本规范执行外,尚应符合现行《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以及国家和专业部门颁布的有关
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
.
第二章 基地和总平面
第一节 基地
第 2.1.1 条
办公建筑的基地应选在交通和通讯方便的地段,并应避开产生粉尘、煤烟、散发有害物质的场所和贮存
有易爆、易燃品等地段
.
第 2.1.2 条
位于城市的办公建筑的基地,应符合城市规划布局的要求,并应选在市政设施比较完善的地段。
第 2.1.3 条
工业企业的办公建筑,可在企业基地内选择联系方便,污染影响最小的地段建造,并应符合安全、卫
生和环境保护等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二节 总平面
第 2.2.1 条
总平面布置宜进行环境及绿化设计。
第 2.2.2 条
在同一基地内办公楼与其它建筑共建,或建造以办公用房为主的综合性建筑,应根据使用功能不同,做到
分区明确、布局合理、互不干扰。
第 2.2.3 条
建筑基地内应设机动车和自行车停车场(库)。条件不允许时,可由有关部门就近统筹建设停车空间。停
车场地面积由当地规划部门确定。
第 2.2.4 条
总平面布置应合理安排好设备机房、附属设施和地下建筑物。如设有锅炉房、食堂的宜设运送燃料、
货物和清除垃圾等的单独出入口。采用原煤作燃料的锅炉房,应留有堆放场地。
第三章 建筑设计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
3.1.1 条
办公建筑应根据使用性质、建设规模与标准的不同,确定各类用房。一般由办公用房、公共用房、
服务用房等组成。
第
3.1.2 条
办公建筑应根据使用要求,结合基地面积、结构选型等情况按建筑模数选择开间和进深,合理确定
建筑平面,并为今后改造和灵活分隔创造条件。
第
3.1.3 条
六层及六层以上办公建筑应设电梯。建筑高度超过 75m 的办公建筑电梯应分区或分层使用。
第
3.1.4 条
窗
一、底层及半地下室外窗宜采取防范措施。
二、高层办公建筑采用大面积玻璃窗或玻璃幕墙时应设擦窗设施。
三、设采暖空调的办公建筑,外窗面积在满足采光要求的前提下,应尽量减少;空调办公建筑外窗应有良好的密
闭性和隔热性,全空调办公建筑外窗应设部分可开启窗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