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建筑设计规范住宅建筑设计规范
GBJ96-86
本规范是根据原国家建委(81)建发设字第 546 号文的通知,由中国建筑标准设
计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的。
在编制过程中,遵照国家在住宅建设方面的方针政策,开展了广泛的调查研究 ,
收集了大量图纸和资料,进行了必要的科学测试工作,汲取了近年来我国城镇住宅设计经验
和科研成果,并参考了国外有关资料;同时广泛地征求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经有关部
门会审定稿。
本规范共分四章和二个附录。主要内容有:总则、户内设计、共用部分、室内环境
和建筑设备等。
鉴于本规范系初次编制,在执行过程中,希望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
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充实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我部中国建筑标准
设计研究所
(北京市西外车公庄大街 19 号),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
1986 年 7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
1.0.1
条 为保证住宅建筑设计的质量,使住宅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经
济的基本要求,特制定本规范。
第
1.0.2
条 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镇及工矿区新建、改建、扩建的三十层及三
十层以下的住宅建筑设计。
第
1.0.3
条 住宅建筑设计必须遵循国家在住宅建设方面的方针政策,严格
执行国家和地方规定的住宅面积标准。
第
1.0.4
条 住宅建筑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及居住区规划的要求,并应与周
围环境协调。
第
1.0.5
条 住宅建筑设计应以近期使用为主,适当考虑今后进行改造的可
能。
第
1.0.6
条 住宅的层数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低层住宅为一层至三层;
二、多层住宅为四层至六层;
三、中高层住宅为七层至九层;
四、高层住宅为十层至三十层。
第
1.0.7
条 住宅建筑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
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 户内设计
第一节 套型
第
2.1.2
条 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必须是独门独户,并应设有卧室、厨房、
卫生间及贮藏空间。
第
2.1.2
条 住宅套型应分为小套、中套、大套,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下列规
定:小套
18m2;中套 30m2;大套 45m2。
第二节 卧室、起居室和过厅
第
2.2.1
条 卧室之间不宜相互串通,其面积不宜小于下列规定:双人卧室
9m2;单人卧室 5m2;兼起居的卧室 12m2。
第
2.2.2
条 卧室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当通过走廊等间接采光时,应满
足通风,安全和私密性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