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ckground image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

--国标

 言  

本通则是根据建设部建标

[2001]87 号文的要求,在《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 37—87 的基础上修订而成的。修编

组在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

订了本通则。

  

本通则的主要技术内容是:

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城市规划对建筑的限定;5.场地设计;6.

建筑物设计;

7.室内环境;8.建筑设备。  

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为:设计原则,设计使用年限,建筑气候分区对建筑基本要求,建筑突出物,建筑布局,

室内环境;增加了术语,平面布置,建筑幕墙和室内外装修以及建筑设备等内容。

  

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通则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通则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庐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随时将有关意见和建设反馈给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

究院

(北京市西外车公庄大街 19 号,邮政编码 100044),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通则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主编单位: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  

参编单位: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 中国建筑西北设计研究院 

中南建筑设计院

 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上海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甘肃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清华大学建筑

设计研究院

 同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广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 广州市城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 重庆大学建筑城

规学院

 哈尔滨工业大学建筑学院  

主要起草人:赵冠谦

 崔 恺 张 华 顾 均 张树君叶茂煦 朱昌廉 李桂文 郑国英 陈华宁 耿长孚 涂英时 章竞屋 李耀

 潘忠诚 袁奇峰 林若慈 赵元超 桂学文 方稚影 丁再励 王 为 孙 兰 杜志杰 张 播孙 彤  

1 总则  

1.0.1 为使民用建筑符合适用、经济、安全、卫生和环保等基本要求,制定本通则,作为各类民用建筑设计必须

共同遵守的通用规则。

  

1.0.2 本通则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民用建筑设计。  

1.0.3 民用建筑设计除应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按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原则,正确处理人、建筑和环境的相互关系;  

2 必须保护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破坏环境;  

3 应以人为本,满足人们物质与精神的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