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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建筑设计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

1.0.1

 

条 为保证住宅建筑设计的质量,使住宅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经济的基本要求,特制定本规范。

  第

1.0.2

 

条 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镇及工矿区新建、改建、扩建的三十层及三十层以下的住宅建筑设计。

  第

1.0.3

 

条 住宅建筑设计必须遵循国家在住宅建筑方面的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规定的住宅面积标

准。

  第

1.0.4

 

条 住宅建筑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及居住区规划的要求,并应与周围环境协调。

  第

1.0.5

 

条 住宅建筑设计应以近期使用为主,适当考虑今后进行改造的可能。

  第

1.0.6

 

条 住宅的层数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低层住宅为一层至三层;

  二、多层住宅为四层至六层;

  三、中高层住宅为七层至九层;

  四、高层住宅为十层至三十层。

  第

1.0.7

 

条 住宅建筑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 户内设计

 

  第一节 套型

  第

2.1.1

 

条 住宅应按套型设计。每套必须是独门独户,并应设有卧室、厨房、卫生间及贮藏空间。

  第

2.1.2

 

条 住宅套型应分为小套、中套、大套,共使用面积不应小于下列规定:小大

18m2;中套 30m2;

大套

45m2。

 

  第二节 卧室、起居室和过厅

  第

2.2.1

 

条 卧室之间不宜相互串通,其面积不宜小于下列规定:双从卧室

9m2;单人卧 5m2;兼起居的卧室

12m2.

  第

2.2.2

 

条 卧室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当通过走廊等间接采光时,应满足通风,安全和私密性的要求。

  第

2.2.3

 

条 起居至应有直接采光、自然通风,其面积不宜小于

10m2。

  第

2.2.4

 

条 过厅可间接采光,共面积不宜小于

5m2。

 

  第三节 厨房

  第

2.3.1

 

第 厨房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采用管道煤气、液化石油气为燃料的厨房不应小于

3.50m2;

  二、以加工煤为燃料的厨房不应小于

4m2;

  三、以原煤为燃料的厨房不应小于

4.50m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