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
1.0.1 条
为保证商店建筑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等基本要求,特制定本规范。
第
1.0.2 条
本规范适用于全国城镇及工矿区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商店建筑(含综合性
建筑的商店部分)。
第
1.0.3 条
商店建筑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和环境保护的要求,并应合理地组织交通
路线,方便群众和体现对残疾人员的关怀。
第
1.0.4 条
商店建筑的规模,根据其使用类别、建筑面积分为大、中、小型,应符合表
1.0.4 的规定。
商店建筑的规模 表
1.0.4
第
1.0.5 条
商店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还应符合《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
-
87)以及国家和专业部门颁发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二章 基地和总平面
第一节 选址和布置
第
2.1.1 条
大中型商店建筑基地宜选择在城市商业地区或主要道路的适宜位置。
大中型菜市场类建筑基地,通路出口距城市干道交叉路口红线转弯起点处不应小于
70m。
小区内的商店建筑服务半径不宜超过
300m。
第
2.1.2 条
商店建筑不宜设在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厂房、仓库和易燃、可燃材料堆场
附近;如因用地条件所限,其安全距离应符合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
2.1.3 条
大中型商店建筑应有不少于两个面的出入口与城市道路相邻接 ;或基地应
有不小于
1/4 的周边总长度和建筑物不少于两个出入口与一边城市道路相邻接。
第
2.1.4 条
大中型商店基地内,在建筑物背面或侧面,应设置净宽度不小于 4m 的
运输道路。基地内消防车道也可与运输道路结合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