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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价员一般工程变更常见问题解答

工程变更也就是合同变更,是指对合同中的工作内容作出修改,追加或取

消某一项工作。土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工程变更是合同变更的表现形式。实
际中,几乎每个工程都要发生工程变更,承包商处于现场情况的变化或出于施
工便利,或受施工设备限制,遇到不能预见的地质条件或地下障碍,或为了节
约工程成本和加快工程施工进度等原因,通常要求变更设计。甲方或设计单位都
有可能提出变更。由于工程变更往往不包括在原合同造价内,这就牵涉到要增加
或减少工程费用的问题。本期的问题就主要围绕工程变更及变更后的造价调整等
等。由于变更很多情况要看工程合同的约定及双方协商的结果,所以针对有些问
题的处理并没有绝对正确的答案,以下内容仅供大家参考:

 

1、某工程采取固定单价合同招标,中标后工程量大大增加,增加的工程量以补充合
同的方法变更中标单价,是否有效?

 

答:合同有三种形式:总价合同,单价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固定单价合同就是常用于设
计或建设条件或技术条件不明确的工程(简单的说就是常用于工程量将来变动大的工程
中),如增加工程量可按增加的实际工程量乘以中标单价(或合同单价)作为补充合同。

 

在合同中会有工程量变更的变更条款,甲乙双方签署合同时进行具体约定

变更工程量部分的单价调整方式。如广东合同示范文本(

2006)第 58.2 条款规

定如下:

“如果因工程量偏差和第 59 条规定工程变更等原因导致最终完成的工

程量与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工程量相差

10%以上,且该变化使扣除预留金和零

星工作项目费后的合同价款变化超过了

0.01%,则超过 10%部分的综合单价应

予调整。

”本条规定应该与采取哪种合同形式无关。

 

 

2、请问在清单计价的方式下,

 发生了变更在计价的时候还是否给措施费、规费和利

润?

 

答:看甲乙双方在合同中如何约定。如广东合同示范文本(

2006)第 58 条

款规定如下:

“如果工程量的偏差使分部分项工程项目费的变化超过了 10%,则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费超过

10%部分的措施项目费应予调整。”

 

3、例如:清单中的混凝土单价,在施工中发现原报价使用的水泥初凝时间不稳定,
施工中征得甲方的同意,使用初凝时间更加稳定的水泥,但该水泥比原投标报价的
水泥高许多,高出部分是否能够调整?

 

答:该部分的变化不是由于设计变更造成的话,不可以调整。施工方在报价

时如按合格材料报价,或更合适的使用材料报价可能会避免这样的问题。

 

对于混凝土的单价,如果施工中发现原拟采用的水泥初凝时间不稳定,砂子含

泥量不合标准,碎石抗压强度不达标,水的碱性过大,都能就此调整单价吗?

 

答:不能,原因同上。

 

如果下雨引起挖好的沟槽被水浸泡后,地基强度达不到设计标准,需超
挖处理,这处理的费用承包商能得到补偿吗?能补偿根据什么条款,不
能补偿又根据什么条款。
答:按道理说,这个属于施工方的风险范围,但不是绝对的,如果雨特别大,
历史中没记录的,或当时基础勘探不明确,不能让施工方预测的,可以找甲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