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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

文号:水利部水建[1995]128号颁布日期:1995-4-21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试行)(1995 年 4 月 21 日水利部水建[1995]128 号通知

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的行业

管理,使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逐步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的道路,保证水利工程建设的工

期、质量、安全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水利水电行业特点,制定本规

定。

第二条 本管理规定适用于由国家投资、中央和地方合资、企事业单位独资、合资以

及其它投资方式兴建的防洪、除涝、灌溉、发电、供水、围垦等大中型(包括新建、续建、

改建、加固、修复)工程建设项目,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以参照执行。

第三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管理和目标管理。逐步建立水利

部、流域机构和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建设项目法人分级、分层次管理的管理体系。

第四条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要严格按建设程序进行,实行全过程的管理、监督、

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