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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为科学合理编制水文业务经费预算,加强水文业务经费管理 ,

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水文业务工作实际,制定水文业务经费定额

标准(以下简称

定额标准)。

1.0.2  本定额标准的编制,贯彻国家财政预算体制改革精神,严格

执行国家财政预算政策及水利行业政策法规、水文业务规范规程规定 ,

完善和细化水文业务定额项目,力求做到科学合理,操作规范。

1.0.3  本定额标准包括水文测验定额标准、水文情报预报定额标准、

水文资料整编定额标准及水文设施设备维修养护定额标准。

1.0.4  本定额标准适用于在正常情况下开展水文业务工作所需业务

经费预算的编制和核定,对于发生异常洪水或工作任务较大变化时发

生的费用,根据实际情况申请专项经费。

1.0.5  根据水文站集水面积大小、所处地理位置以及作用的不同,

将水文站级别划分为大河控制站(一类)、区域代表站(二类)和小

河站(三类)三级。具体划分标准按表

1.0.5 执行。

1.0.5  水文站级别划分表

级别

划分条件

大河控制站

(一类)

湿润或半湿润地区流域集水面积大于 3000km

2

的水文站;

干旱或半干旱地区流域集水面积大于

5000 km

2

的水文站;

国际河流流域集水面积大于

1000 km

2

的出入境控制站;

大(

1)型水库的水库水文站;

潮汐河流承担流域主要泄洪通道上的水文站。

区域代表站

(二类)

湿润或半湿润地区流域集水面积大于 200 km

2

,小于 3000 km

2

的水文站;

干旱或半干旱地区流域集水面积大于

500 km

2

,小于

5000 km

2

的水文站;

大(

2)型水库的水库水文站。

小河站

(三类)

湿润或半湿润地区流域集水面积在 200 km

2

以下的水文站;

干旱或半干旱地区流域集水面积在

500 km

2

以下的水文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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