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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法定休假日加班可以用补休代替加班费吗?

答:

不行。《劳动法》第

44 条第 3 项规定:“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

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 《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第 13 条第 3 项亦规定:“用人单位依

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

资标准的百分之三百支付劳动者工资。

”后者使用的词语为“法定休假节日”。结合我国其他

有关劳动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认为

“法定休假日”和“法定休假节日”是同一词。总之,凡是

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日(法定休假节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支付不低于正常工作时

间工资

300%的工资报酬,不得补休。

法定休假日(法定休假节日)是指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者可以带薪休假的时间,包括

法定节假日(即元旦、春节、清明节、国际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及其他节假日)以

及其他法定带薪休假(年休假、产假、婚假、丧假等)。

《劳动法》第

 44 条第 3 项规定,法定休假节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

300%的工资报酬。

《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进一步指出,根据《劳动法》

 44 条的规定,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工作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 300%的工资

报酬,不得安排补休。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也作出了

相应规定。

参考法规:

1.《劳动法》第 44 条第 3 项、第 51 条;

2.《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3.《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

4.《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 13 条。

例:

今年

“五一”,烟台开发区一家公司因急于赶业务客户的订单任务,遂安排车间质检班

15 位员工在“五一”这天加班一天。节后,公司又安排这些员工补休了一天。6 月初发工资

时,这

15 位员工均没有领到加班工资,于是,大家随即一起向公司领导提出质疑。公司领

导辩称:

“五一”节加班是由于订单任务马上到了交货期,是公司生产工作的需要,而且后

来公司也安排了补休,所以拒绝再发加班工资。这

15 位员工不服,遂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

部门提出申诉,请求补发其

“五一”节加班工资。

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