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法定休假日加班可以用补休代替加班费吗?
答:
不行。《劳动法》第
44 条第 3 项规定:“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
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 《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第 13 条第 3 项亦规定:“用人单位依
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
资标准的百分之三百支付劳动者工资。
”后者使用的词语为“法定休假节日”。结合我国其他
有关劳动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认为
“法定休假日”和“法定休假节日”是同一词。总之,凡是
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日(法定休假节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支付不低于正常工作时
间工资
300%的工资报酬,不得补休。
法定休假日(法定休假节日)是指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者可以带薪休假的时间,包括
法定节假日(即元旦、春节、清明节、国际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及其他节假日)以
及其他法定带薪休假(年休假、产假、婚假、丧假等)。
《劳动法》第
44 条第 3 项规定,法定休假节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
300%的工资报酬。
《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进一步指出,根据《劳动法》
第
44 条的规定,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加班工作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 300%的工资
报酬,不得安排补休。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也作出了
相应规定。
参考法规:
1.《劳动法》第 44 条第 3 项、第 51 条;
2.《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3.《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
4.《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 13 条。
例:
今年
“五一”,烟台开发区一家公司因急于赶业务客户的订单任务,遂安排车间质检班
的
15 位员工在“五一”这天加班一天。节后,公司又安排这些员工补休了一天。6 月初发工资
时,这
15 位员工均没有领到加班工资,于是,大家随即一起向公司领导提出质疑。公司领
导辩称:
“五一”节加班是由于订单任务马上到了交货期,是公司生产工作的需要,而且后
来公司也安排了补休,所以拒绝再发加班工资。这
15 位员工不服,遂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
部门提出申诉,请求补发其
“五一”节加班工资。
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