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什么是劳动报酬?
答: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
17 条,“劳动报酬”一项,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用人单位必须
在劳动合同中明确与劳动者约定劳动报酬。至于什么是
“劳动报酬”,则该条没有明确。
结合其他劳动法律法规,理解劳动报酬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 3 条,“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
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据此,中国法律上的“工资”和“劳动报酬”系同义
词。劳动报酬,从本质上讲,即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就其所付出的劳动而支付的对价。
依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
11 条,劳动保护支出、职工福利方面的费用、出差
伙食补助费等项目不属于工资的组成部分。但是,对于某一支付项目是否属于工资的组成部
分,不应看用人单位或劳动者采取何种称谓,而应看该支付项目在事实上是否是劳动报酬
是否是劳动者所付出劳动的对价。用人单位将工资的某一部分,单独分离出来,内部命名为
“福利费”的做法,并不改变该部分支付项目作为工资的性质。关于“福利费”有关规定,请
读者参见《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
[2009]242 号)。
2)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发放。用人单位不得以发放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发放劳动报
酬。但是,如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向劳动者发放实物的,只要该实物在事实上属于劳动报酬,
则仍应视为工资。
3)关于社会保险,在缴费时分为两部分,一部分为劳动者承担、由用人单位从劳动者
的工资中代扣代缴的部分,即个人缴费部分;另一部分为用人单位缴费的部分,由用人单
位在工资总额之外另行支付的社会保险费。个人缴费部分属于工资之一部分,而用人单位缴
费部分则不属于工资。
参考法规:
1.《劳动合同法》第 10 条、第 11 条、第 17 条、第 18 条;
2.《劳动法》第 46 条;
3.《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第 5 条;
4.《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 3 条、第 11 条;
5.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 号)。
例:
顾某于
1999 年 12 月进入某公司工作,双方于 2001 年 7 月 31 日签订劳动合同,合
同期限自
2001 年 2 月 31 日至 2012 年 4 月 17 日止,顾某长期担任出租车驾驶员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