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ckground image

问:什么是劳动报酬?

答: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

17 条,“劳动报酬”一项,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用人单位必须

在劳动合同中明确与劳动者约定劳动报酬。至于什么是

“劳动报酬”,则该条没有明确。

结合其他劳动法律法规,理解劳动报酬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 3 条,“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

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据此,中国法律上的“工资”和“劳动报酬”系同义

词。劳动报酬,从本质上讲,即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就其所付出的劳动而支付的对价。

依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

11 条,劳动保护支出、职工福利方面的费用、出差

伙食补助费等项目不属于工资的组成部分。但是,对于某一支付项目是否属于工资的组成部

分,不应看用人单位或劳动者采取何种称谓,而应看该支付项目在事实上是否是劳动报酬

是否是劳动者所付出劳动的对价。用人单位将工资的某一部分,单独分离出来,内部命名为

“福利费”的做法,并不改变该部分支付项目作为工资的性质。关于“福利费”有关规定,请

读者参见《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

[2009]242 号)。

2)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发放。用人单位不得以发放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发放劳动报

酬。但是,如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向劳动者发放实物的,只要该实物在事实上属于劳动报酬,

则仍应视为工资。

3)关于社会保险,在缴费时分为两部分,一部分为劳动者承担、由用人单位从劳动者

的工资中代扣代缴的部分,即个人缴费部分;另一部分为用人单位缴费的部分,由用人单

位在工资总额之外另行支付的社会保险费。个人缴费部分属于工资之一部分,而用人单位缴

费部分则不属于工资。

参考法规:

1.《劳动合同法》第 10 条、第 11 条、第 17 条、第 18 条;

2.《劳动法》第 46 条;

3.《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第 5 条;

4.《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 3 条、第 11 条;

5.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 号)。

例:

顾某于

1999 年 12 月进入某公司工作,双方于 2001 年 7 月 31 日签订劳动合同,合

同期限自

2001 年 2 月 31 日至 2012 年 4 月 17 日止,顾某长期担任出租车驾驶员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