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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调解协议履行后还可以仲裁吗?

答:

不可以。但如果用人单位或劳动者有确凿证据证明调解协议存在法定无效情况且自己因

此受到实际损害,可以起诉对方赔偿实际损失。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申请过调解的争议当事人再申请劳动仲裁的先决

条件是当事人调解不成或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不履行,对于已经履行完毕的调解协议,双

方权利义务已全部实现,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申请劳动仲裁的条件。

参考法规:

1.《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 5 条、第 15 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 1 条、第 5 条、

6 条。

例:

2007 年 10 月张先生与某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期限到 2008 年 4 月终止,并

被派遣到上海一家外企公司。

2008 年 2 月,外企公司因和张先生加班问题意见不一致,向张先生发出辞退通知。张

先生回到劳务派遣公司后向公司表示,月薪低于

1,800 元的单位不去。劳务派遣公司为张

先生联系了

3 个单位都被张先生拒绝。

张先生于

3 月 18 日到本地劳动争议调解办公室申请调解,要求该劳务派遣公司支付

各项损失

3,800 元。在调解人员主持劝导下,双方协商达成调解协议:劳务派遣公司支付

张先生

1,100 元,劳动合同自动解除。调解员和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并加盖了调解办公室

印章。劳务派遣公司经理当即支付

1,100 元,张先生收款后给劳务派遣公司出具收条:收

1,100 元,了结与该单位的劳动争议。

后来,张先生觉得自己吃亏了,又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被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驳回申请。

解:

本案提示了以下法律要点:

调解协议履行完毕的,当事人不能再就同一争议提起仲裁申请。

本案中张先生与劳务派遣公司是完全自愿在调解组织下达成的调解协议,是双方当事

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误解、胁迫等致使协议无效或可依法撤销、变更的情形。

更重要的是,张先生在调解协议生效后按协议约定收取了劳务派遣公司

1,100 元并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