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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企业为什么会成为其他企业劳动争议仲裁的被申请人或第三人?

答:

企业在多重劳动关系中易产生劳动争议,而相互成为被申请人或第三人。如:企业员工

被其它单位借用、聘用时与借用、聘用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但与原企业仍保持劳动关系的;

企业员工与企业新投资的另一家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但与作为企业投资的原企业同时保持

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都签订了劳动合同的;企业改制或企业被租

赁、承包,在此期间内劳动者形成与原单位、租赁或承包者的劳动关系等。

新的《劳动合同法》第

91 条规定,如果企业招用了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员工,

该员工的原用人单位认为企业该行为给自己造成损失的,有权就损失赔偿事项向劳动仲裁

委员会申请仲裁,此时两个企业就成了劳动争议仲裁的双方当事人;如果原用人单位对流

动员工提起劳动争议仲裁,则员工新任的企业就会成为第三人。

参考法规:

1.《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 23 条;

2.《劳动合同法》第 91 条;

3.《劳动法》第 99 条;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11 条。

例:

2008 年,郑某与某纺织集团公司签订了 5 年的劳动合同,2009 年 4 月被公司单独

派往国外进行了为期

6 个月的新专业技术培训,并同时签订培训协议,公司承担全部培训

费用

10 万元,郑某需在培训结束后至少为公司服务 6 年,否则应自行承担 95%的培训费

用。

培训结束后,郑某的技术水平有很大提高,认为自己薪水低了,回公司

2 个月后向同

行业的一家制衣公司发出求职信,该公司决定录用郑某。郑某因不想支付劳动合同违约金与

高额的培训费用,就不告而别,其所在的纺织集团公司因此在生产进度及与该技术相关的

产品质量上受到很大影响。

制衣公司知道这种情况,就与郑某签订了非全日制劳动合同,约定郑某每天工作

6 小

时,每周

30 小时,工资每小时 50 元,奖金根据绩效考核结果确定。

3 个月后,纺织集团公司知道郑某与制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事实,依法要求制衣公

司承担赔偿责任,两公司为此发生争议,纺织集团公司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仲

裁庭通知郑某作为第三人参加审理,最终裁决制衣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员工郑某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