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
160 号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已于
2006 年 12 月 30 日经建设部第
114 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 2007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部 长 汪光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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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七年六月二十
六日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
勘察、设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
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实施
对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活动的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
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勘察设计业绩等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
取得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
程勘察、工程设计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