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 为贯彻国家有关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的法规和政策,改善居住建筑热环境,提高采暖和空
调的能源利用效率,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新建、改建和扩建居住建筑的建筑节能设计。
1.0.3 居住建筑的建筑热工和暖通空调设计必须采取节能措施,在保证室内热环境的前提下,将
采暖和空调能耗控制在规定的范围内。
1.0.4 居住建筑的节能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待补充)
3 室内热环境设计计算指标
3.0.1 冬季采暖室内热环境设计计算指标:
1 卧室、起居室室内设计温度取 18℃;
2 换气次数取 0.5 次/h。
3.0.2 夏季空调室内热环境设计计算指标:
1 卧室、起居室室内设计温度取 26℃;
2 换气次数取 1.0 次/h。
4 建筑与建筑热工设计(略)
5 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节能设计
5.1 一般规定
5.1.1 采暖和集中空气调节系统的施工图设计,必须对每一个房间进行热负荷和逐项逐时的冷负
荷计算。
5.1.2 位于严寒和寒冷地区的居住建筑,应设置采暖设施。位于夏热冬冷地区、夏热冬暖地区和
温和地区的居住建筑,宜设置采暖和(或)空气调节设施,或预留设置采暖和(或)空气调节设施的位置
和条件。
【条文说明】严寒和寒冷地区的居住建筑,采暖设施是生活必须设施。夏热冬冷地区、夏热冬暖
地区和温和地区的居住建筑是否设置采暖和(或)空气调节设施,则要根据气候情况、经济条件等因素确
定,但是,不管建设中是否设置,应考虑今后发展因素,预留设置采暖和(或)空气调节设施的位置和条
件。
5.1.3 居住建筑集中采暖、空调系统的热、冷源方式及设备的选择,可根据资源情况、环境保
护、能源效率及用户对采暖费用的可承受能力等综合因素,经技术经济分析比较确定。
5.1.4 居住建筑的供热采暖,应符合以下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