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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建筑科学研究所归口管理,由上海市建筑施工技术研究所负责解
释,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出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992年1月8日
第一章
总则
第1.0.1条 为了在建筑施工高处作业中,贯彻安全生产的方针,做到防护要
求明确,技术合理和经济适用,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房屋建筑及一般构筑物施工时,高处作
业中临边、洞口、攀登、悬空、操作平台及交叉等项作业。
本规范亦适用于其他高处作业的各类洞、坑、沟、槽等工程的施工。
第1.0.3条 本规范所称的高处作业,应符合国家标准《高处作业分级》
GB3608—83规定的“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 以上(含2m),有可能坠落的高处
进行的作业”。
第1.0.4条 进行高处作业时,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高
处作业及安全技术标准的规定。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2.0.1条 高处作业的安全技术措施及其所需料具,必须列入工程的施工
组织设计。
第2.0.2条 单位工程施工负责人应对工程的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负责并建立
相应的责任制。
施工前,应逐级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及交底,落实所有安全技术措施和人身防
护用品,未经落实时不得进行施工。
第2.0.3条 高处作业中的安全标志、工具、仪表、电气设施和各种设备,必
须在施工前加以检查,确认其完好,方能投入使用。
第2.0.4条 攀登和悬空高处作业人员以及搭设高处作业安全设施的人员,必
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及专业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并必须定期
进行体格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