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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本行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确定本行的经营发展战
略;
(四)制订本行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本行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方案;
(六)拟订本行重大收购、回购本行股份或者合并、分立、解散
或改制方案;
(七)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审议批准本行重大贷款、重大投
资、重大资产处置、重大关联交易及其他担保事项;
(八)决定本行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根据董事长提名,聘任和解聘本行行长、董事会秘书;根
据行长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本行副行长、行长助理、财务部门负责
人、稽核部门负责人和合规部门负责人。
(十)制订本行的基本管理制度,决定风险管理和内控政策;
(十一)拟订本行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本行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按股东大会的授权,聘请或更换为本行审计的会计师事
务所;
(十四)听取本行行长的工作汇报并检查行长的工作;
(十五)向股东大会通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本行的监管
意见及本行执行整改情况;
(十六)向股东大会报告董事会对董事的评价及独立董事的相互
评价结果;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行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或
者中国银行业监管部门要求董事会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制定本行基本授权制度,确定其运用本行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