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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工作,加强政府采
购代理机构资格管理,根据政府采购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的认定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是指经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依
法接受采购人委托,从事政府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招标、竞争性
谈判、询价等采购代理业务,以及政府采购咨询、培训等相关专业服
务(以下统称代理政府采购事宜)的社会中介机构。
采购代理机构中由政府设立的集中采购机构,不实行政府采购代
理机构资格认定制度。
第三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
正原则、便民原则和效率原则。
第四条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
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据本办
法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