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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楼内电缆井和管道井应在每层楼板处用相当于楼板耐火极限的非
燃烧体作防火分隔,井壁检修门应采用丙级防火门。
第十一条
电缆井、管道井与与房间、走道等相连通的孔洞、地槽;已装电
缆的,其空隙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封隔;近期不使用的应用非燃烧材料封闭。
第十二条
中央空调通风管道穿越机房隔墙、楼板时,与垂直总风管交接的
水平管道上应设防火阀门,通风管道的保温应使用非燃烧材料。废弃的空调管道
应予拆除。
第十三条
通信机房禁止装饰性装修。不设吊顶,工艺上没有特殊要求的不
设活动地板,不得使用木地板、木墙裙、塑料壁纸、可燃窗帘等材料。机房内原
有装修使用易燃可燃材料的应拆除,一时难以拆除的,要定期进行阻燃处理,提
高耐火等级,并随机房改造逐步拆除。
第十四条
通信楼内设有营业室、会议室、行政办公用房的,装修应符合通
信楼的耐火等级要求。
第三章
通信楼共用线路、电气设备的安装使用要求
第十五条
电气设备、供电线路应由专职电工按照规范安装。
第十六条
通信机房所有电源线应采用铜线,接头处应安装封闭接线盒。电
力线不得在铁钉上固定或用金属丝捆扎。
第十七条
通信楼设计供电容量与用电量相适应,电力线截面积应与负载相
符,不准超负荷运行。
第十八条
通信机房内禁止乱拉临时电源线,必须使用临时线,并采用双护
套线。禁止临时线长期使用。
第十九条
电源线、信号线不得穿越或穿入空调通风管道。
第二十条
电源线与信号线应分别敷设,如必须必须共同敷设时,电源线应
穿金属管或采用铠装线。
第二十一条
配电箱内不得堆放易燃、可燃杂物,闸刀必须使用额定保险丝,
严禁使用铜、铁、铝丝代替。
第二十二条
开关、插座和照明器不得靠近可燃物,必要时应采取隔热、散
热等保护措施。
第二十三条
通信机房严禁使用齿钨灯等高温照明灯具。
第二十四条
白炽灯、镇流器等不应直接设置在可燃装修材料或可燃构件
上,白炽灯、距周围可燃物应大于 0.5 米。
第二十五条
通信机房内严禁使用电炉(石英炉)等电热器具,如必须使用
要经主管部门批准,设专人负责,有安全保护措施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六条
非阀控密封电池室及贮配室应采用防爆型灯具,不应设插座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