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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管理局制定的题库中随机抽取。
考核结果由考核组组长签署意见并向省建筑施工文明工地审定委员会报告。
第十条 省建筑施工文明工地审定委员会对经考核评分总分为 85 分以上的工程及其
承包单位予以公示。公示的时间不得少于 14 天。公示期间无反馈意见或者反馈意见经
复核后仍符合规定条件的工地,提交审定委员会审定。
第十一条 省建设厅、省建筑工程管理局、省建设工会对经审定委员会审定符合建
筑施工省级文明工地标准的在建工程授予“江苏省建筑施工省级文明工地”称号,并予
以公布。
省级文明工地的表彰活动每年进行一次。
第十二条 省级文明工地实行动态管理 .对取得省级文明工地以后,放松管理,被
市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通报批评或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工程,取
消省级文明工地称号。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一 : 江苏省建筑施工省级文明工地考核汇总表
附表二 : 江苏省建筑施工省级文明工地现场安全考核评分
附表三 : 江苏省建筑施工省级文明工地安全管理和文明施工考核评分表
附表四 : 江苏省建筑施工省级文明工地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