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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审计质量控制和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指导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的行为,保证审
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发挥审计保障国家经济和社会健康运行的“免疫系
统”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
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是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履行法定审计职责的行为规范,是执
行审计业务的职业标准,是评价审计质量的基本尺度。
第三条 本准则中使用“应当”、“不得”词汇的条款为约束性条款,是审
计机关和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必须遵守的职业要求。
本准则中使用“可以”词汇的条款为指导性条款,是对良好审计实务的推
介。
第四条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应当适用本准则。其他组织或
者人员接受审计机关的委托、聘用,承办或者参加审计业务,也应当适用本准
则。
第五条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应当区分被审计单位的责任和
审计机关的责任。
在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中,履行法定职责、遵守相关法律
法规、建立并实施内部控制、按照有关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编报财务会计报
告、保持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是被审计单位的责任。
依据法律法规和本准则的规定,对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
经济活动独立实施审计并作出审计结论,是审计机关的责任。
第六条 审计机关的主要工作目标是通过监督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
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推进民
主法治,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家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
真实性是指反映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的信息与实际情况相
符合的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