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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山东省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税
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税务
师事务所(含分所)为委托人提供涉税服务业务的收费行为。省外税务
师事务所在山东执业或设立分所的,其收费行为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
自愿有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
价。
第五条
税务师事务所所提供的下列涉税鉴证服务实行政府
指导价:
(一)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申报鉴证;
(二)
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鉴证
(三)
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鉴证;
(四)
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
(五)
企业注销清算鉴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