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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医疗费报销范围
第十条
公司应按照当地社会医疗保险部门公布的就医和购药清单确定可报销
或不可报销范围。公司定期向员工公布。
第十一条
一般而言,公司暂确定以下标准:
1.
下列费用属报销范围:
药品费、住院费、理疗费、注射费、手术费、检验费、X 光透射费、照片费、计
划生育费、接生费(独生)、针灸费、敷料费、住院煎药费、危重输血费、公司
体检费。
2.
下列费用不属报销范围:
挂号费,出诊费,门诊煎药费,押瓶费,装配假眼、牙齿、假肢、皮钢背甲、腰
围、眼镜、胃托、鞋垫、拐杖、助听器,割狐臭,矫形,整容,证书费,配药用
肉、鸡、酒、蛋、蜂蜜、桂圆等,取暖费,陪侍费,转院费,特护费,娩期婴儿
护理费,环卫防疫设备费,医学研究费,以及违法乱纪造成伤害、酗酒、自杀发
生的急救住院费,体检性质的 X 光透视、照片,一般报考学校、出国、进修、婚
前检查费用。
第六章
医疗程序
第十二条
员工须到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就诊。
第十三条
依据医生诊断证明,决定病假、住院、转院等,并及时向人事部通报。
第十四条
病愈或长病者中填报医疗费报销单,经人事、财务部审查、审核,报
总经理批准。
第十五条
病假期员工应与其主管保持联系,使公司了解其健康状况。
第十六条
病愈后交付医院证明,回本部门安排继续工作。
第七章
工伤处理
第十七条
员工发生工伤事故,首先积极入院治疗,公司有必要时,应调动人员
照顾。
第十八条
公司组成医务鉴定小组,对员工伤残状况进行鉴定,鉴定范围:
1.
员工病伤残的状况及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