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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
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四章
股东
第十四条
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 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第十五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一)按照其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优先按照其实缴的出
资比例认缴出资;
(二)参加或委托代理人参加股东会,按照认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三)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股权;
(四)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五)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执行董事或监事;
(六)查阅公司会计帐簿,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执行董事的
决定、监事的决定和财务会计报告;
(七)公司终止后,按其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
股东承担如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
东的利益;
(二)按期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在公司成立后,不得抽逃出资;
(四)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七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由合法继承人继承其股东资格,其他股东不得对
抗或妨碍其行使股东权利。
第五章 股权转让
第十八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毋须征得其他股东同意。
第十九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
过半数同意。股
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
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
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第二十条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
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各
自认缴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一条
依本章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转让股权后,公司
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
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