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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
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应当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二)企业申请资质应按照《规定》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申请
渠道提出申请,增项资质按照主项资质的申请渠道申请;
《规定》第九条第(二)款规定之外的企业申请各类资质,应向企业工商注
册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申请。
(三)已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行业甲级资质的企业,可以直接申请一级
及以下建筑业企业资质,但应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申请施工总承包资
质的,企业完成相应规模的工程总承包业绩可以作为工程业绩申报资质。
其它工程设计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应按照《规定》的要求办理。
(四)对企业改制、分立或合并后设立的企业,资质许可机关按下列规定进
行资质核定:
1、整体改制的企业,按资质变更程序办理;
2、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立的企业可以承继合并前各方中较高资质等级。合并
后不申请资质升级和增加其它专业资质的,按资质变更程序办理;申请资质升级
或增加其它专业资质的,资质许可机关应根据其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按照《规
定》中的审批程序核定;
3、企业分立成两个及以上企业的,应根据其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按照《规
定》的审批程序对分立后的企业分别重新核定资质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