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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分类与分级
第六条
许可证分为承装、承修、承试三个类别。
取得承装类许可证的,可以从事电力设施的安装活动。
取得承修类许可证的,可以从事电力设施的维修活动。
取得承试类许可证的,可以从事电力设施的试验活动。
第七条
许可证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和五级。
取得一级许可证的,可以从事所有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
活动。
取得二级许可证的,可以从事 220 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
或者试验活动。
取得三级许可证的,可以从事 110 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
或者试验活动。
取得四级许可证的,可以从事 35 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
或者试验活动。
取得五级许可证的,可以从事 10 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
或者试验活动。
第三章
申请、受理、审查与决定
第八条
申请许可证,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的派出机构提出。
申请人取得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营业执照或者变更经营
范围。
第九条
申请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申请的许可证类别和等级相适应的注册资本;
(三)具有与申请的许可证类别和等级相适应的设备、经营场所;
(四)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具有与申请的许可证类别和等级相适应的任
职资格,且不能同时在其他单位任职;
(五)具有与申请的许可证类别和等级相适应的专职专业人员;
(六)具有健全有效的安全生产组织和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