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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 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涉及增加已批图则规定的配套设施用地和建筑规模的;
2.1.5 为改善片区交通条件,在已批图则的基础上,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在更新单元内
增加支路,或对支路(含城市更新单元相邻的城市支路)的线位进行合理
调整的;
2.1.6 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涉及调整已批图则中非强制性的城市设计要求或建筑高度
指标
的;
2.1.7 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在符合《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以下简称《深标》)
的前提下涉及突破已批准的城市更新单元规划
(以下简称
“已批单元规
”)规定的建筑高度(滨海地区、机场净空限高和重点地区建筑限高除外)、
停车位、覆盖率、退让用地红线距离而且突破幅度不超过原指标的
20%的;
2.2 【以下情形的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由市城市更新办提交委员会业务会议审批】
2.2.1 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将地块的用地性质确定为已批图则中规定的该地块二类用
地性质的;
2.2.2 城市更新单元规划不突破已批图则中已划定的城市更新单元所确定的建筑总
量和居住建筑总量,对城市更新单元的范围或边界进行合理调整的;
2.2.3 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在符合《深标》的前提下涉及突破已批单元规划规定的建筑
高度(滨海地区、机场净空限高和重点地区建筑限高除外)、停车位、覆
盖率、退让用地红线距离而且突破幅度超过原指标的
20%的;
2.3 除 2.1、2.2 条之外的城市更新单元规划,视为改变已批图则强制性内容(或城
市更新单元所在地区未制定法定图则),由委员会初审后提请市城市规划
委员会建筑与环境艺术委员会(以下简称
“建环委”)审批。
3 审批流程及时限
3.1 【由管理局负责审批的城市更新单元规划】
申报主体向管理局提出申请,受理后由城市更新科主办。管理局办文期限为
20 个工
作日(不包括公示时间以及公示意见汇总与处理时间)。管理局受理后,由城市更新科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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