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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
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
的义务。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
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
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
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
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
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
或者告知劳动者。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
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
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