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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在
2002 年 1 月,中国证监会和当时的国家经贸委在联合发布
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就明确规定了
“上市公司应建立公正透
明的董事、监事和经理人员的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董事和经理人员
的绩效评价由董事会或其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独立董
事、监事的评价应采取自我评价与相互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建立公司董事会的业绩评价体系是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设的必由之
为什么通过建立董事会的业绩评价体系可以完善公司的治理结
构建设呢?主要原因有三点:
首先从国家政策层面来看,公司治理已经成为影响企业运营的核
心问题。根据我国公司治理结构设计,股东大会是企业的权力机关,
董事会是企业的常设机构,监事会是企业的监督机构,其中董事会处
于核心地位,在公司治理中发挥核心作用。但是,从我国企业尤其国
有企业治理情况来看,由于体制的因素,以及董事会机制尚不健全,
董事会难以发挥制度所设计的作用。因此,只有把公司治理作为一项
系统工程来抓,完善董事会机制建设,推行独立董事制度,才能从根
本上发挥董事会的作用,促进国企的改革和发展。
其次从全球趋势来看,公司治理所存在的问题是一个全球化问
题,其核心就是解决董事会效率低下的问题。为此,以美国为典型代
表的企业治理模式中以大量引进独立董事来确保保证董事会决策的
公平与效率;以日本为典型代表的企业治理模式则强调监事会的独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