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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办理质量监督申报手续,应填写《**省通信工程质量监督申报表》

(见附表一),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项目立项批准文件; (二)工程开工报告; (三)
工程施工图设计批准文件和全套预算表; (四)设计、施工单位和工程实施监理的企业资
质等级证书及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工程合同或中标通知书;

(六)工程施工项

目经理和监理工程师资质证书。 外埠、境外设计施工及监理单位在**省承包工程的,还须
提供市场准入(备案)审批文件。 第十二条省质监中心受理申报后,及时确定负责该项工
程的质量监督人员,制定质量监督工作计划,并将《**省通信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见附
表二)通知建设单位。 第十三条省质监中心对参建各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的监督包含以下
内容:

(一)对建设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

1.建设项目审批及质监手续齐全,已确定工

程项目编号,无肢解工程及招标中的违规行为,使用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符合国家资质
管理的规定,并有合法的经济合同;

2.按规定必须实行招标的工程,已经按合法程序实

行了招标,无迫使承包方低于成本价格竞标及任意压缩合理工期、降低工程质量的行为; 3.
按规定由建设单位自行管理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具备相应管理能力的机构和执业资格人员,
并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方面的法律、法规;

4.按规定必须委托监理的工程,已经合法委托

了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不干扰监理单位和人员的正常业务;

5.使用的通信设备、器材和

备品备件必须具备产品合格证标志,需要进网许可的必须有进网许可证;

6.依法组织竣

工验收,按期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并对其所提供的所有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未
办理工程验收及竣工备案手续的,建设单位不得进行工程决算和工程消号,档案部门不得接
收工程档案资料。

(二)对施工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

1.单位资质及承包的工程范围符

合国家规定要求,有完整的承包手续及合法的承包合同;

2.认真遵守通信建设市场的各

项管理规定,无违法分包和转包的行为;

3.施工管理机构人员配套齐全,有健全的质量

保证体系,质量责任制落实,项目经理、质量检查员应具有相应资格及上岗证书;

4.具

有规范的施工组织设计。按照部颁规范、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组织设计精心组织施
工。认真落实施工技术交底,做到按图施工等;

5.对工程所使用的材料、设备必须进行

进场检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进入现场机器具的性能、状态良好,严禁把功能失常
的机器具运入施工现场; 6.做好分项工程、隐蔽工程检验项目的原始记录,且记录真实、
齐全; 7.严格执行工程强制性标准和施工操作规范; 8.做好工程竣工资料的整理和归
档,做到数据准确、竣工资料齐全、图实相符;

9.参与工程初验和竣工验收,认真处理

工程返修或遗留问题。

(三)对勘察设计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

1.承揽的工程勘察设计

任务应与本单位资质相符; 2.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应已建立、质量责任制已落实; 3.
设计人员执业资格证书应与承担任务相符;

4.图纸及设计变更、勘察、设计人员签字盖

章等手续齐全;

5.是否按照通信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勘察设计的质

量负责; 6.除有特殊要求的例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工程用材料、设备的供应商; 7.
有无转包、违法分包工程勘察设计的行为;

8.是否认真做好施工图交底和技术规范书的

编制等工作。

(四)对监理单位质量行为的监督

1.所监理的工程项目有合法、完整、

齐全的监理手续及合同;

2.工程监理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专业人员配备齐全,质量责任

制落实,认真执行质量例会制度;

3.有规范的监理大纲和监理规划,严格按照法律、法

规、规范、标准及合同对工程质量实施监理,不与任何单位和个人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
程质量; 4.现场实施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进行监理; 5.无非法指定通信产品
生产厂家及供应商的行为。严格执行材料、半成品,设备和备品备件等进场的检验、验收制
度及见证取样制度。对现场发现使用不合格材料、配件和设备及发生的质量事故,及时进行
调查处理; 6.配合建设单位或受建设单位委托组织竣工验收; 7.核验施工单位项目负
责人的资质,质检员、试验员及操作人员的上岗证书;

8.核查工程质量保证资料,确保

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 第十四条在工程中对涉及通信网络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