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离开住宿地,启程时间为 14 点以后的,可加报半天住宿费;启
程时间在 20 点以后的,可加报一天住宿费(必须提供依据)。
6、专职外勤业务员长期出差固定地区的,有厂设办事处能提供住宿
的,必须在办事处住宿;无厂办事处提供住宿的,应由部门个别申报分
管厂领导审批住宿标准。
7、厂领导可按双倍基本标准限额。
8、出差人员逢单数时,其中一人可按双倍基本标准限额;男女同时
分别逢单数时,其中二人可按双倍基本标准限额。
(二)交通费:
1、交通费指出差途中乘坐飞机、车、船等的费用。
2、中层以下(含中层)人员出差途中航空里程600公里或铁路里程
1000公里以上的,可乘坐飞机。本省至广州和深圳等地往返出差或中转
的,不得乘坐飞机。
3、出差省外及乘坐飞机的,须经分管厂领导批准;中层以下人员乘坐飞
机的,应同时报经正厂级领导批准。
4、随行厂级领导出差一人按同标准报销交通费。
5、从事专职外勤一年以上的人员,单趟出差时间(不含路途)满30
天的,可乘坐双程飞机。在分管的片区范围内,不得乘坐飞机。特殊情况
可由分管厂领导批准。
(三)市内交通费及电话费
1、在出差期间,市内交通费和电话费二项合并标准按每人20元/天,在
限额内凭据按实报销,超支自负。
2、经批准乘坐飞机的人员,从机场到住宿地的往返市内交通费凭据按实
报销。
3、有厂固定机构场所的人员不得报销电话费,已配备汽车的,所属人员
不得报销市内交通费。
(四)出差补贴
1、出差补贴标准分别为:特殊地区每天补贴30元/人;一般地区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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