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职工因私事要求出境或出国的,必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并提交
公安部门的有关证件材料,由安保科会同人劳科 、监察科共同审查后,由安保
科签署意见,经所在部门(车间)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人劳科长签署意见
,
再由厂长或分管人事的厂领导审批。假期按地方公安部门批准的时间计算。
3、职工每请事假 1天,扣月奖金 20% ,依此累加,超过 5天(含)者,
不享受当月奖金。
4、职工请事假期间,其岗位工资按法定工作日扣发,同时必须按规定扣发
年终奖和效益奖,。
三、病假
(一)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假期规定
1、职工因病需请病假休息治疗的,由医务室出具病休证明。凡厂外各医院
出具的病休证明,应由医务领导审核后,转为本厂病休证明方予认可。病休在
30天(含)以内的,由医务室领导提出建议,所在部门(车间)领导提出意见
后,由人劳科科长审批;病休在 30天以上至规定医疗期内的,由分管人事厂领
导审批。
2、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
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医疗期的规定按劳部发
( 1994) 479号文执行,即:
⑴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
上的为六个月。
⑵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
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
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⑶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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