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号邮寄存查,同时声明继续保证,但在本公司未接到通知以前,仍认原印章为有效。
第十四条
保证人所负之一切保证责任,决不因被保证人之工作地点有所不同,而借口推诿。
第十五条 保证人应于职员离职半年后,而无发生未了结事项时,始得解除保证责任,保证书自动失
效。
第十六条
本公司于每年定期对保并于认为必要时可随时办理对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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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
第十七条 试用期间: 新进职员到职后 40 天为试用期间,试用期满,由各部门主管签请总经理核
准为正式职员。
第十八条
试用期间成绩欠佳者,公司可随时予以解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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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用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为本公司之职员:
(一)
曾犯内乱、外患或经通缉、判刑有案、剥夺公权尚未复权者;
(二)
吸食毒品或有其他不良嗜好者;
(三)
思想不良或品性顽劣,经公私机关开革者;
(四)
亏空公款或贪污有案者;
(五)
参加帮会、营私、声名狼藉者;
(六)
受禁治产宣告尚未撤销者;
(七)年龄未满 15
岁者;
(八)
患有神经病或传染病者;
(九)
欠缺语言机能,行为不便影响工作者。
第二十条
职员经任用分派工作后,应即赴所派定单位工作,不得借故推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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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准则
第二十一条 职员应遵守本公司一切规章与主管之指示。 第二十二条 职员应尽忠职守,努力工
作,不得泄漏业务上之机密。
第二十三条
职员对未经明示事项之处理,应请示上级,遵照指示办理。
第二十四条
职员应珍惜公司信誉,凡个人之意见涉及公司者,非经上级许可,不得对外发表。
第二十五条
职员不得兼任本公司以外之职务,但本公司投资之事业经总经理特准者,不在此限。
第二十六条
职员对于一切公物应倍加爱惜珍用,非经许可不得私自携出。
第二十七条 职员不得违抗上级命令,如有正当意见,应于事前陈述。如遇同事工作繁忙,必须协同
办理,应遵从上级指挥,予以协助。
第二十八条
职员除星期例假、因公出差或请假者外应按时办公,不得旷职或迟到早退。
第二十九条 职员星期一到五之上班时间为上午 8 时 30 分,下班时间为下午 5 时 30 分,中午休息
时间自 12 时至下午 1 时 30 分。星期六上班时间为上午 8 时 30 分,下班时间为中午 12
时。
第三十条
练习生之上下班时间如下:
(一)白天练习生星期一到五上班时间为上午 8 时,下班时间为下午 4 时 30 分,中午休息时间自 12
时至下午 1 时 30 分,星期六上班时间为上午 8 时,下班时间为中午 12
时。
(二)晚上练习生星期一到五上班时间为下午 5 时 30 分到晚上 10 时,星期六上班时间为下午 1 时
30 分到 5 时 30
分。
第三十一条 除总经理、副总经理外,本公司职员应依规定之上下班时间打卡。任何人不得代他人打
卡,违者双方概以旷职二天论处,但因特殊情形未能打卡时,应由直属主管证明之。
第三十二条 职员于上下班时间逾时或提早者视为迟到或早退,迟到或早退 15 分钟以内,三次以
旷职半天计,到或早退 15 分钟以上,一小时以内者,每次均以旷职半天计。迟 到或早退一小时以上者,
以旷职一天计。其迟到、早退之统计以每月底结算。因天灾人祸或其他人力不可抗拒之情形而迟到,经提
出报告而查明确实者,或报经核准
后而早退者,可免按迟到早退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