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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号邮寄存查,同时声明继续保证,但在本公司未接到通知以前,仍认原印章为有效。
  第十四条 

 

保证人所负之一切保证责任,决不因被保证人之工作地点有所不同,而借口推诿。

 第十五条 保证人应于职员离职半年后,而无发生未了结事项时,始得解除保证责任,保证书自动失

 

效。
  第十六条 

 

本公司于每年定期对保并于认为必要时可随时办理对保。

  □ 

 

试用

  第十七条 试用期间: 新进职员到职后 40 天为试用期间,试用期满,由各部门主管签请总经理核

 

准为正式职员。
  第十八条 

 

试用期间成绩欠佳者,公司可随时予以解雇。

  □ 

 

任用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为本公司之职员:

  (一)

 

曾犯内乱、外患或经通缉、判刑有案、剥夺公权尚未复权者;

  (二)

 

吸食毒品或有其他不良嗜好者;

  (三)

 

思想不良或品性顽劣,经公私机关开革者;

  (四)

 

亏空公款或贪污有案者;

  (五)

 

参加帮会、营私、声名狼藉者;

  (六)

 

受禁治产宣告尚未撤销者;

  (七)年龄未满 15

 

岁者;

  (八)

 

患有神经病或传染病者;

  (九)

 

欠缺语言机能,行为不便影响工作者。

  第二十条 

 

职员经任用分派工作后,应即赴所派定单位工作,不得借故推诿。

  □ 

 

服务准则

  第二十一条 职员应遵守本公司一切规章与主管之指示。   第二十二条 职员应尽忠职守,努力工

 

作,不得泄漏业务上之机密。
  第二十三条 

 

职员对未经明示事项之处理,应请示上级,遵照指示办理。

  第二十四条 

 

职员应珍惜公司信誉,凡个人之意见涉及公司者,非经上级许可,不得对外发表。

 第二十五条 

 

职员不得兼任本公司以外之职务,但本公司投资之事业经总经理特准者,不在此限。

 第二十六条 

 

职员对于一切公物应倍加爱惜珍用,非经许可不得私自携出。

  第二十七条 职员不得违抗上级命令,如有正当意见,应于事前陈述。如遇同事工作繁忙,必须协同

 

办理,应遵从上级指挥,予以协助。
  第二十八条 

 

职员除星期例假、因公出差或请假者外应按时办公,不得旷职或迟到早退。

  第二十九条 职员星期一到五之上班时间为上午 8 时 30 分,下班时间为下午 5 时 30 分,中午休息
时间自 12 时至下午 1 时 30 分。星期六上班时间为上午 8 时 30 分,下班时间为中午 12

 

时。

  第三十条 

 

练习生之上下班时间如下:

  (一)白天练习生星期一到五上班时间为上午 8 时,下班时间为下午 4 时 30 分,中午休息时间自 12
时至下午 1 时 30 分,星期六上班时间为上午 8 时,下班时间为中午 12

 

时。

  (二)晚上练习生星期一到五上班时间为下午 5 时 30 分到晚上 10 时,星期六上班时间为下午 1 时
30 分到 5 时 30

 

分。

  第三十一条 除总经理、副总经理外,本公司职员应依规定之上下班时间打卡。任何人不得代他人打

 

卡,违者双方概以旷职二天论处,但因特殊情形未能打卡时,应由直属主管证明之。
   第三十二条 职员于上下班时间逾时或提早者视为迟到或早退,迟到或早退 15 分钟以内,三次以
旷职半天计,到或早退 15 分钟以上,一小时以内者,每次均以旷职半天计。迟 到或早退一小时以上者,
以旷职一天计。其迟到、早退之统计以每月底结算。因天灾人祸或其他人力不可抗拒之情形而迟到,经提
出报告而查明确实者,或报经核准 

 

后而早退者,可免按迟到早退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