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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致的,在提前 30 日书面通知后,才能解除劳动合同,

并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据此,仲裁委裁决某科技有限公司

向小周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未提前 30 日通知的经济补

偿金。

   

分析与解决:试用期不是单位的 生杀权

   本案中,

   某科技有限公司解聘小周不是因为他在试用期内被证明

不符合单位录用条件,而是因为公司经营战略调整而解除

劳动合同,根据有关规定,自然要提前 30 日通知小周,

并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刘先生之所以对仲裁部门的裁

决不理解,就是因为他错误地将试用看成了单位对员工去

留的 生杀权 ,认为员工一旦在试用期内,单位无条件地

将其辞退。

   实践当中,很多 HR 对试用期的理解和运用还有很多偏

差,比如试用期不签劳动合同,只签试用期协议;试用期

与大中专毕业生的见习期混淆;试用期内不给员工缴纳社

会保险费;试用期过长,与劳动合同期限不对应;试用期

随意延长或重复试用等。这些问题的存在,必将给 HR 们的

工作带来麻烦与不便。

   误区二:没有档案不给上保险

   在王晶的招聘哲学里,有这样一个信条:宁招外埠员工 ,

不用本地职员。因为外埠员工没有自以为是的优越感,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