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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国土面积较小,以焚烧为主约占 63 % ,土地利用 22% ,填埋 5%,其它约 10% ;欧盟
各成员国的侧重不尽相同,目前卢森堡、丹麦和法国主要以污泥农用为主,爱尔兰、芬兰
和葡萄牙等国污泥农用的比例还会逐步增加,而法国、卢森堡、德国和荷兰则计划加大焚
烧的比例。即使一个国家的不同地区也有所侧重,如在英国北部大型工业城市,由于污泥
中重金属含量较高且含有一些有毒成分,因此焚烧比例较大约占 50% ,而英国的其它城
市则以污泥土地利用为主。

  以上分析得到两点启发:一是各国都把污泥处理处置作为污水处理系统的非常重要的环
节,给予巨大投入,使

污染治理

§能划上一个完整的句号,这是成熟的污水处理思路;二

是不同国家和地区因地制宜地采取了适合各自国情的污泥处理处置技术路线,主要考虑

 

因素为产业结构、土地资源、城市化程度等。
  

 

三、污泥处理处置术语

   讨论污泥问题,应先澄清污泥处理处置的术语。我国目前对污泥处理和污泥处置还没有
准确的解释,造成概念不清。目前,有两个主导性观点:一是以污泥稳定化为界限,稳定
化前为污泥处理,稳定化后为污泥处置;另一观点则认为以污水处理厂厂界为准,厂内

 

为污泥处理,厂外为污泥处置。
   处理、处置概念的混乱,导致污泥处理、污泥处置目标不明,进而影响到管理定位、技术
路线选取

技术标准

§的制定。为了便于研讨,我们提出明确的定义,作为本文讨论的基

 

础和业内同行的参考。
  ◇污泥处理(slud ge hand li ng or  slud ge   trea tment):污泥经单元工艺组合处理,达
到"减量化、稳定化、无害化"

 

目的的全过程。

  ◇污泥处置(sludge d i sp osal ):处理后的污泥,弃置于自然环境中(地面、地下、水

 

中)或再利用,能够达到长期稳定并对生态环境无不良影响的最终消纳方式。
  

 

四、污泥处理处置的责任主体

  污泥处理处置问题首先源于管理体制上的混乱,而管理体制的混乱首先是责任主体的缺

 

位。
污泥处理处置责任主体不明确,是制约污泥处理处置管理体制得以理顺的关键因素。责任
主体不明确有三个主要原因:一是传统的污水处理厂并非一个民事法人主体,而是事业
单位,是为政府义务服务的附属实

机构

§,无法独立承担有关责任;二是污泥处理没有

专门的经济支撑体系,一般城市污水收费尚不足以维系运行,污泥处理运行费更无着落 ,
使得责任被旁置;三是过份强调"资源化"技术路线,误导了企业和政府把污泥处理处置

 

作为有价值的资源,而非一种责任。
   随着污水领域政企分离逐步到位、污水收费逐渐实施及技术路线逐步明确,应在政策上
明确污泥处理处置的直接承担主体是污水处理企业,污水处理企业负有对本企业所产生
污泥合理处理并最终达标处置的责任。污水处理企业可以选取不同处理和处置方式,也可
以采用委托等方式和其他单位建立合同关系、并有义务告知委托单位污泥处理处置所需达
到的要求,同时还应保留全部污泥及其出路的完整记录。如果污泥处理处置不当,污水处

 

理企业将承担首要责任。当然其前提是污水收费必须包含污泥处理所需的费用。
   目前大部分城市污水处理厂属事业单位性质,城市政府仍是污泥处理处置的责任主体。

 

如果忽略了污泥问题,我们认为是注重短期利益的体现。
  

 

五、污泥监管严重缺位

   政府高效监管是有效解决污泥处理处置问题的关键。但是对污泥的长期忽视以及污泥排
放的间歇性造成了监控的难度,与污水处理的监管相比,政府对污泥处理处置的监管更

 

为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