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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当年考核结果统算兑付。 

 

第三章 薪酬的发放和管理 

第七条  公司按月以现金形式发放基本工资。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董事会审定的年度经营计划,组织、实施对

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经营绩效的考核工作,并对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九条  下列税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基本工资、绩效奖金中直接扣除: 

(一)个人所得税; 

(二)按规定需由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险费。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

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绩效奖金并予以发放。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因违反我国法律、法规、规

章或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等原因引咎辞职、被解除职务或者在任职期间未经批准擅

自离职的,其绩效奖金不予发放。

 

 

第四章 薪酬调整 

第十二条 公司可根据经营效益情况、市场薪酬水平变动情况以及公司的经

营发展战略等,不定期地调整薪酬标准。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施行,修改时亦同。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