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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事件暴露出现行法律特别是有关非全日制用工规定的软肘,实际上这种情况比企业违
法用工更加令人担忧。

目前广东和广州的律师协会已经向全国人大提交紧急建议:在即将三审的《劳动

合同法》中界定兼职为非全日制用工。上海的劳动法专家也建议,劳动部门和教育部门应
该尽快制定与“勤工俭学”配套的规范,在约束、规范打工时间的前提下,对勤工俭学族应
该获得的报酬、享有的权益也进行相应的规定,以此来同时约束“勤工俭学者”和“用人单
位”的行为。 

其实在国际上,SA8000 社会责任管理体系明确规定:“应保证不采取纯劳务性

质的合约安排或虚假的学徒工制度以规避有关法律所规定的对员工应尽的义务。 ”据了解,
麦当劳在其母公司所在国,学生工、暑期工都是按当地规定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的,怎么到了我们这儿就不一样了呢?看来我国法律是该堵上这个漏洞了。

                             2.黑砖窑案凸现劳动立

法软肋
                                                         

6 月 24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分组审议劳动合同法草案时,强烈抨击

山西“黑砖窑”事件,并提出要尽快通过劳动合同法,通过这部法律和其他相关法律的实

施,切实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严防类似事件的发生。 强调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是最高立法机关在现阶段发出的一个强烈信号。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郑功成表示,“最近
发生的山西‘黑砖窑’事件让大家深深地感到,最高立法机关发出这样的信号是非常必要
的。”

其实早在上世纪九十年代,类似的案例就有公开报道, 2003 年以后山西也曾开

展过类似的专项整治,但是黑砖窑并没有被根治,而且愈演愈烈,终于闹出骇人听闻的
血案。事实上该案确实暴露出现行劳动立法中的软肋。

首先,非法用工受害者的正当权益难以得到维护。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 对无
营业执照或者已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有劳动用工行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

条例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并及时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取缔。 实际上劳动部门

对于非法用工主体并无处罚权,只能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取缔 非法经营主体是完全
应该的(它本来就无资格存在),但对于劳动者已经付出的劳动又该如何赔偿呢?

“黑砖窑”案被揭露后,洪洞县政府按照每月最低工资标准 470 元的 3 倍补发工

资,当然这与他们的实际付出相距甚远,山西目前检查的 3347 户砖窑中,有 2346 户没
有登记,非法使用农民工 53036 名。他们的工资到底应当由谁支付呢?实际上并不明确。

所以《劳动合同法(草案)》规定 无营业执照经营的单位被依法处理,该单位的劳动者已

经付出劳动的,由被处理的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这是完全必要的。

其次,对于有关部门违法行使职权和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法律责任缺失。黑砖窑案

是一起涉嫌黑势力拐卖人口、强迫劳动、使用童工、限制人身自由等犯罪行为的刑事案件,
而制造和参与黑砖窑的人员不能及时得到严惩,表明有关部门的严重失职和渎职。广胜寺
镇上大大小小的“专项检查”并不少见。就在 5.27 案件曝光前的 5 月中旬,国土资源所还曾
到王兵兵的砖厂检查,最多时当地县、镇有十一二个部门管砖厂,包括镇政府、地质矿产、
水利、工商、劳动、税务等部门。据知情人称:“黑砖场的‘公婆’很多,但他们有一个共同点
能罚款就去,不能罚款的很少去。罚款了就等于检查完了,至于其他情况,并不是他们检
查的重点。”

法律上的责任分为“违法作为”与“不作为”,行政管理和执法部门有法律赋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