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原则是合同的基本原则,任何合同概莫能外
。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
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
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
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
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
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
动者。
此条对用人单位影响深远,规章制度需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如劳资双
方陷入僵局不能达成协议,规章制度将难以实施,会给用人单位的管理工作带来很大
困难。
规章制度是
的一部分,要让劳动者遵守执行,应当让劳动者知道。因此,本
条规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应当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关于告知的
方式有很多种,实践中,有的用人单位是在企业的告示栏张贴告示;有的用人单位是
把规章制度作为
的附件发给劳动者;有的用人单位是向每个劳动者发放员工
手册。无论哪种方式,只要让劳动者知道就可以。
【解析】公司从 2008 年 1 月 1 日起,对于制定、修改雇员手册或者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
利益的规章制度、重大事项时,应当经雇员(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雇员讨论,提
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雇员(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
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三方协商机制,实际上是一种平等对话的机制。政府、企业组织和工会组织三方的职能
互相不能替代,各有侧重点,三方相互独立,没有隶属关系,切实代表基层组织和会
员的利益。根据工会法和本法的规定,三方机制解决的是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问题,如
劳动就业、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职业培训、劳动争议、劳动安全卫生、工作时间和休息休
假、集体合同和
等。但是
此条规定在实践中基本上流于形式。